朗心致远 2021-08-18
校园心理教育与危机干预研究邀请徐凯文老师和百余所高校的心理工作者开展了工作督导会议,会议中多位老师就工作中遇到的危重难个案提出问题,下文为我们汇总的徐凯文老师在督导中给予的部分回答。(更多问答摘要请点击上方#工作督导合集)
案例背景信息>>
学生用假名签署咨询协议,发生危机事件后拒绝通知家长,并用自杀威胁咨询师,咨询师该如何工作?此时还能突破保密条例吗?
注丨本案例是多个案例修改加工后的呈现,不含人物真实信息,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Necessary matters before consultation
首先,确认学生的身份,要求学生出示学生证或者校园卡,以避免签署协议时或后续联系学生时的不便。其次,和学生签署含保密条款、保密例外的咨询协议。学生签了咨询协议,在危机风险性较高时,咨询师就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突破原则。
/How to deal with visitors signing pseudonyms
如果咨询前没确认学生身份,需要突破保密协议时发现学生在协议上签的是假名字,学生不同意通知家长、拒负责任怎么办?若要细究,在合同法中签假名属于欺诈行为,需负法律责任。因此学生说对咨询协议不负责任的说法也不成立。
/When will the confidentiality principle be broken
没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咨询师不急于突破保密原则,咨询师或辅导员陪同学生就医即可,后续根据医生的医嘱(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工作。医生说没有风险,学校便没必要通知父母;医生说有风险,学校必须通知父母,不通知父母是违法的,但我们可以和学生讨论通知谁。此时,在必须做这件事情的前提下,我们尽可能尊重来访者的意愿。
/How to deal with suicide threats
如果来访者提出这种威胁,咨询师经过评估认为确实有可能发生危机情况,就需要对学生进行24h监护,但不建议咨访关系走到这一步。说到底这还是危机处理的问题,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信任关系,让其理解到突破保密原则的目的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