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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朗心 2014-03-1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2012〕15号,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476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创建条件
  (一)领导重视。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政策明确、措施有力。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二)经费保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教师培训以及心理辅导(咨询)室、辅导中心建设经费有保障。
  (三)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心(站)、室建设。县(市、区)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站)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平时有专职人员值班、开放。所辖区域内90%以上学校设置有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咨询)室。心理辅导中心和辅导(咨询)室的设施、设备、以及规章制度、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环境美观、优雅、安静。
  (四)人员配备。教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研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所有学校都要配备有基本满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五)培训教研。制定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规划。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有关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县级培训。每年对专兼职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讨交流,积极开展校本研修,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
  (六)教育教学。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研发工作。区域内95%以上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足课时。积极、科学地开展学生心理团体辅导和个体辅导活动。多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七)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及宣传活动,向广大师生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同时通过家长学校等途径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把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示范校创建条件
  (一)组织管理。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校长支持并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和研讨活动;明确有科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心理健康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工作例会和学习交流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
  (二)队伍建设。配备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校生5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500人以上的学校,每500人配1名,且专职教师不少于专兼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兼职教师及班主任按上级要求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学习,并达到规定学分;专兼职教师工作量和报酬有明确规定,并将工作量计入考核。
  (三)教育教学。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课程计划,小学每年不少于12节、初中和高中每年不少于14节;心理健康教育课以活动课为主,形式多样,效果好;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与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心理健康教育教材及相关资料。
  (四)心理辅导(咨询)室或辅导中心建设。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符合我省下发的心理辅导(咨询)室建设标准,并配备有相应的设备和资料。积极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心理辅导(咨询)室利用率高,规章制度健全。
  (五)管理与环境。学校整体育人环境良好,师生关系融洽;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同时通过家长学校等途径向学生家长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特色与影响力。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在区域内具有影响力。学校承担有省级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研究课题,或获得过省级优秀心理健康教育成果、省心理健康教育优质课二等以上奖项。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主体。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工作。
  (二)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首批示范校原则上按省辖市每辖2个县(市、区)申报1所,直管县限申报1所;首批示范区原则上每个省辖市申报1个,辖10个县(市、区)以上的可申报2个,直管县可直接申报;凡一个省辖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达到了创建条件,可以省辖市为单位申报示范区。申报单位需参照评选标准的有关要求,填写《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申报表》。首批示范区和示范校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包括电子版),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设在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联系人:史彩娥,电话:0371-62005209,信箱:xlzhdzhx@163.com)。
  (三)考察评定。申报的示范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把关,向省辖市推荐;申报的示范区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县(市、区)推荐的示范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2014年10月开展首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评定工作。之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再有计划地开展后续批次示范区、示范校的评定。
  (四)动态管理。今后评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原则上应从示范区、示范校中评选,并可优先推荐为德育先进候选单位和文明学校。每2-3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学校将取消“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7日